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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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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号燕华苑*座****室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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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北京朝阳区 | |||||||
评估机构 | ****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值(*元) | ****.** | 账面价值(*元) |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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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披露内容 | *、标的资产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成交且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 *、标的资产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经改制为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截止评估基准日,资产已划转给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综合服务分公司,现更名为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综合事务保障中心,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看房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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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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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综合事务保障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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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民主路*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武军林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住宿和餐饮业/餐饮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餐饮;预包装食品、日用*货、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汽车配件、计算机耗材、电话卡的销售;房屋、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资产事项的批复(****销售函【****】***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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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包括购房资格)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如挂牌期满只产生*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作为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受让方未能在公告约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购买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标的资产权属变更前及当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资产权属变更完成次月起房屋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资产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元)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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